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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电脑把数据“修”没了!电子数据算财产吗?

浏览量: 次 发布日期:2023-09-28 11:02:02

修电脑把数据“修”没了!电子数据算财产吗?

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吴可征

电脑存储的数据资料多,这些电子数据算财产吗?一旦被别人损坏,如何要求赔偿?近日,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,维修电脑反而把顾客资料弄丢了,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。

2021年10月,岳某因电脑速度慢,到某电子商行维修,该商行维修人员王某检查后发现电脑没有故障,只是因为电脑硬件陈旧、配置偏低以及硬盘安装内容太多所致。双方约定,王某为电脑安装固态硬盘,并重装系统软件,岳某支付费用350元。然而,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导致电脑里的资料被覆盖,无法显示。事后,多次恢复但只恢复了一部分,岳某的多项重要资料丢失。双方协商赔偿未果,岳某将该电子商行告上法庭。

原告岳某诉称:我再三向工作人员要求一定要确保电脑里资料安全,他跟我保证没有问题,我才同意让他维修。后来资料找不到了,他们跟我说找人帮忙恢复,恢复结果还不到原有资料的50%,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。

被告商行辩称:我们的工作人员在维修之前已经告知原告,应将重要材料进行备份保存,因原告操作不熟练,工作人员出于热心帮助他进行操作,原告并未告知工作人员需要备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数量,工作人员完全是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操作。资料丢失后,我们主动花钱找人恢复文件,以求将顾客的损失减少到最小,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。

法院经过审理,依法判决该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

法官说法

杨晓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团队员额法官

本案中,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造成岳某电脑内资料丢失,且损害发生后未及时消除影响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对该电子商行辩称,岳某不予认可,该电子商行也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,因此,法院不予采信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该电子商行在维修中存在过错造成岳某的资料丢失,给岳某的工作、生活带来诸多不便,也对岳某的精神带来一定损害,因此,对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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